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静,何俊尧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黔0523民初5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俊尧:本院受理毛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0523民初5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民事案件应诉、举证、适用程序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安底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