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金山,任锐,第三人-赫章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527民初409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锐:本院受理陶金山诉任锐,第三人赫章春欲足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527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陶金山与被告任锐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于2021年9月24日解除;二、被告任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陶金山承包费427,166.66元;三、驳回原告陶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50.00元,保全申请费4,925.00元,共计14,775.00元,由原告陶金山负担4,412.00元,由被告任锐负担10,363.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任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