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丽梅,胡旭光,于晓琼,徐海涛,于文祥,刘长春,胡兰杰, 内蒙古光大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内容
内蒙古光大实业有限公司、胡旭光、于晓琼、徐海涛、于文祥、刘长春、胡兰杰:本院受理原告郭丽梅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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