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伟,胡德均,胡宇明,喻吉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宇明、喻吉祥:唐伟、胡德均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们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