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羽祝, 贵州慧众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602民初449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慧众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羽祝与被告贵州慧众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贵州慧众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羽祝伙食费49943元;二、被告贵州慧众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羽祝押金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