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金仙,梁军众,王秀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602民初203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梁军众、王秀庆: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金仙与你及王秀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2036号裁判结果:一、被告梁军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金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7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金仙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梁军众负担。本公告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