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辉,沙飞,雁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沙飞:本院受理李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雁苗货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闸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