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建军,林玉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502民初5347号,[2013]年[000018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建军、林玉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宁0502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与被告冯建军、林玉梅于2013年3月26日签订的[2013]年[0000189]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冯建军、林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0266.94元、利息1682元(利息截止2021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对被告冯建军、林玉梅所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南街西侧正丰香格里67号楼1-702号房屋抵押物拍卖、变卖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