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同振,查理夫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查理夫:本院受理原告周同振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