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伟,王芃,王兆旭,一大连观驾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二,三刘伟,四王芃,土芃, 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 ,大连市观驾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辽(2017)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900800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市观驾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伟、土芃、王兆旭: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诉被告大连市观驾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伟、王芃、王兆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请求被告一大连观驾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息人民币2746590;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昌盛街道张屯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辽(2017)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900800号,宗地面积:40000.10㎡)享有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二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刘伟、被告四王芃、被告五王兆旭共同对上诉全部欠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五名被告共同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