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洪亮,黄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津0111民初16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洪亮与被告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津0111民初1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辛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