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明群,张永兴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黔0181民初2043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永兴:本院受理原告王明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181民初2043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离婚诉讼有关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二日起算20日和2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王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