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道会,彭唐华,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道会、彭唐华: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道会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106907.18元(已抵扣留购金100元)及违约金1096.82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4月29日,要求按0.5‰每天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道会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判令被告彭唐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联系不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申请回避权利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5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