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智淋,刘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1075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江:本院受理原告杨智淋诉被告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欠人民币28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10756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