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商家莺,林武建,第三人-江梅琴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11265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武建、江梅琴:本院受理原告商家莺与被告林武建、第三人江梅琴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林武建、江梅琴对拍卖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号3001室房产所得的价款各享有50%份额。案件受理费84840元,由林武建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6民初11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应至本院领取缴费通知书,缴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