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建锋,刘建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305民初4167号,(2021)闽0305民初41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305民初4167号],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刘建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陈建锋借款本金8000元,并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建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05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埭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