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连春,金红月,宋旭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3民初640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红月、宋旭伟:原告孙连春与被告金红月、宋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2223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金红月、宋旭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孙连春借款24800元,并支付以248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21日始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连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孙连春负担75元,由被告金红月、宋旭伟负担4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金红月、宋旭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