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俊霞,万继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万继开:本院受理原告江俊霞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执行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五楼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