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森, 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722民初4268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森起诉与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皖0722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森工资及奖金计120341.32元;二、驳回原告王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