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明英,肖玺,陈永龙,李军信,李书兵,綦江分公司,周波,张合义,李军红, 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黔0181民初44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内容
肖玺、李书兵、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波、李军红: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英诉被告肖玺、陈永龙、李军信、李书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波、张合义、李军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贵FYC635机动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王明英27552.5元;二、被告肖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明英76657.5元;三、被告李军信、李军红、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明英37552.5元;四、驳回原告王明英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肖玺负担1080元;由被告李军信、李军红、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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