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家泉,陈秀容,李峰,李东,李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103民初1175号 |
案由 |
赡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峰、李东、李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家泉、陈秀容与被告李峰、李东、李芳赡养纠纷[(2022)闽0103民初1175号],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三被告分别向两原告支付赡养费36000元;2、判令三被告分别承担自2022年1月起每月向两原告需支付赡养费5080元的三分之一至二原告死亡为止;3、判令李东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医疗辅助费94079元;4、判令三被告分别承担本案起诉之日至两原告死亡之前的医疗费、护理费的三分之一;5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5月1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