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路国庆,刘林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闽0103民初134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林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路国庆与被告刘林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2)闽0103民初1341号],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19347.33元,不足部分由刘林燊承担赔偿责任;2、判决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5月1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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