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建林,谢永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林、谢永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判令二被告一次性赔还借款本金158801.34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止本息合计163927.97元。2.判令原告对二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即文山市东风路金昆锦盟电器城B幢805F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