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管理人, 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 ,领航家(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103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领航家(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方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领航家(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50万元;二、被告领航家(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710元,有原告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6元,由被告领航家(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