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静,王介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介新:本院受理原告吕静诉被告王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553元,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欠息(以755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2021年8月20日欠息970元),合计人民币852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