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玉华,王桂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桂同:本院审理原告姜玉华诉被告王桂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岭东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