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向南,沙丹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202民初254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沙丹:本院受理原告张向南与被告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202民初254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5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且计算至2022年1月18日为15592元,本息共计6559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4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