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153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被告王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115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虹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69,332.3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21年4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屹馨街84号1单元5层1号房屋及抵押物采取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