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家春,钟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明:本院受理原告朱家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2、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及利息3600元(叁仟陆佰元整),合计:14600元(壹万肆仟陆佰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