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鹏,韩凌,陈艳庆,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鹏、韩凌、陈艳庆: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32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