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甘兵,宏卿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205民初81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宏卿:本院已受理关于原告甘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205民初8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二、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以6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给原告欠款利息至本息全部偿还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2年5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号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