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富国森,张振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振波:本院受理原告富国森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