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白利明,胡升远,熊健,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项目部,陈培禄, 遵义县华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黔0304民初2506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遵义县华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熊健:本院受理原告白利明、胡升远诉你们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304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认定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项目部及熊健、陈培禄与原告胡升远、白利明于2014年9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备案合同》无效。二、由被告熊健和第三人遵义县华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升远、白利明案涉工程款566195.25元,并从2016年9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上述工程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胡升远、白利明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上述工程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熊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胡升远、白利明保证金20万元。四、由第三人遵义县华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升远、白利明垫付款2000元。五、驳回原告胡升远、白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20元,鉴定费12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熊健、第三人遵义县华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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