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金禄,伍洪华,苏梅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1520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伍洪华、苏梅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禄与被告伍洪华、苏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伍洪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金禄借款19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3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伍洪华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金禄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三、苏梅英对伍洪华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梅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伍洪华追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15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