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桂林市洪源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302民初28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桂林市洪源运输有限公司、李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桂林市洪源运输有限公司、李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桂0302民初28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偿还被告一在原告处签订的编号为450630106-0091-20191913805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金及计至贷款结清日止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截至2021年4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罚息1391.71元,利息160.11元,合计人民币11551.82元(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暂计至2021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含逾期罚息)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总计:12551.8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上午9时(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