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波, 广西伟业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3民初5472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波: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伟业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桂0503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波支付原告广西伟业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52.6元、电梯维护服务费455元,共计99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实际应交费用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自2020年9月6日起分段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西伟业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孙波负担295元,原告广西伟业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