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建川,马刚,马建平,马军, 宁夏华盛砼业有限公司 ,吴忠市滨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盛远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宁东科进砼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盛远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马建川、宁夏华盛砼业有限公司、马刚: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滨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盛远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马建川、宁夏华盛砼业有限公司、马刚、宁夏宁东科进砼业有限公司、马建平、马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夏盛远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22635.42元(暂计止2021年11月29日),及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结清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军、宁夏华盛砼业有限公司、马刚、宁夏宁东科进砼业有限公司、马建平、马建川对上述借款本息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