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禾众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夏傲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省东阳市禾众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傲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禾众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禾众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231121.08元;2、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禾众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0347.8元(按银行利率6%/年计算,暂自2020年4月17日算至2022年1月17日,即1231121.08元×6%×1.9年,直上述款项付清时利息止)以上两项合计1371469元;3、请求判令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禾众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