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军, 珠海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 ,珠海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巴浪湖农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珠海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珠海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军诉被告珠海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珠海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巴浪湖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珠海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支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180582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为517758.72元,合计2323587.72元;2.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巴浪湖农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