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龚伦胜,余亮,兰尔沙,霍明莉,余建忠,王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宁0402民初1257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余亮、兰尔沙、霍明莉、余建忠、王斌:本院受理的(2021)宁0402民初12573号原告龚伦胜与被告余亮、兰尔沙、霍明莉、余建忠、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铜锅、烧烤纸等货款28688元、利息2008.16元,以上合计30696.16元(其中利息自2019年1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5日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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