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亮,兰尔沙,霍明莉,余建忠,王斌,张峰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亮、兰尔沙、霍明莉、余建忠、王斌:本院受理的张峰涛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牛羊肉货款34276.00元、利息损失4113.12元,以上合计38389.12元(其中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4日起以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7月14日,2021年12月14日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