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同君,许国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
内容
许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同君诉被告许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材料。杨同君起诉要点为:1、依法判令许国强偿还杨同君饲料货款54318元并自2020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许国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佛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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