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同君,许国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同君诉被告许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材料。杨同君起诉要点为:1、依法判令许国强偿还杨同君饲料货款54318元并自2020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许国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佛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