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詹凯锋,许柏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802民初732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柏明:本院受理原告詹凯锋与被告许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802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许柏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詹凯锋借款本金70.28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70.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8元,由许柏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