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温志圆,何鹏,林明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鹏、林明泽:本院受理原告温志圆诉被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3000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4000元律师费;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