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祖伦,陈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304民初960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立: 本院受理原告李祖伦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证据、廉政监督卡、(2022)闽0304民初960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黄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