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振谋,苏梅花, 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125民初66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
内容
苏梅花: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谋、苏梅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25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振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李振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从2018年12月22日暂计至2021年2月18日的利息为14765.01元,从2021年2月19日起至借款结清为止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三、被告苏梅花对被告李振谋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苏梅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代为偿还责任向被告李振谋追偿。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李振谋、苏梅花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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