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滕增妙,滕才添,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105民初766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滕增妙、滕才添: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与被告滕增妙、被告滕才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滕增妙归还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借款本金12246.98元;二、被告滕增妙向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支付利息1203.47元;三、被告滕增妙向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支付复利、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方法:截止2021年12月28日复利为139.60元、罚息为1720.55元;从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以上均按本案《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授信卡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付);四、被告滕增妙赔偿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律师费1063元;五、驳回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滕增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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