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向前,全双双,李书月,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向前:本院受理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申请执行你与全双双、李书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三段11号248C1东第1户,2东第1、2户,3东第1、2户房产(产籍号:I-12-1-248C1东第1户,2东第1、2户,3东第1、2户)抵押房屋。现向你送达评估、拍卖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告知林向前于公告期满第三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确定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及后续评估机构勘验现场事宜(逢节假日顺延)。未按时参加的,视为放弃权利,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