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贺天,张恩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102民初2493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贺天、张恩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诉你们罗贺天、张恩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02民初249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保全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