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婷,陆丹丹, 广西贺州市捷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3民初244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丹丹、广西贺州市捷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婷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1103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西贺州市捷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婷支付欠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贺州市捷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